作者: 来源:京城热议百次违章事件
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规定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6月1日下午,他到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处罚。这项罚款实际上差不多是他那辆“长安小货”能卖到的价钱,或者相当于他一年卖菜的收入。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辨析105张交通罚单拷问处罚程序的正当性
“杜宝良现象”反映了“电子眼执法”的缺陷,拷问着交警交通违法处罚目的和程序的正当性,值得认真反思,并切实加以改进。
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执法,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不仅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要求,保证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均具有正当性。
就处罚程序而言,《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1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41条)。从“电子眼执法”的情况来看,执法机关根本未履行法定程序,只是采取了一种“守株待兔”的实施处罚方式,但其处罚决定不仅具有不可置疑性,而且如果违法者因为不知情而拖延了接受处罚时间的话,将采用累积处罚方式,对违法者自动生成新处罚,加重其违法后果。这不仅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规定,也违背了正当程序的要求。
笔者不反对交通管理部门的“电子眼执法”。但必须明确指出,“电子眼执法”只是解决了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固定证据问题,处于交通执法的“发现和认定事实”阶段上。而交通执法过程还包含诸如告知违法者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甚至举行听证等重要程序,这些程序是法定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
目前,北京交管部门非现场执法已经占到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全国大中城市的非现场执法比例也越来越大。这说明交通执法中的目的和程序正当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希望“杜宝良现象”不仅能得到北京交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也能得到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认真反思和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和正当程序,使交通执法更具人性化。摘编自《中国青年报》6月7日文/李克杰直评 “非现场执法”的前提是信息对称
“非现场执法”的支持者认为,“电子眼”在实现高效监控的同时节约了大量警力,它所建立的罚款机制还能增加司机违章的成本,从而成功地利用经济手段和价格机制减少违章行为。
然而,“看不见的手”成为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手段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相关信息的通畅,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都会造成市场失灵。罚款能否奏效同样取决于司机能否掌握必要的信息。对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来说,其首要的职能在于维护一个高效的市场机制,改善市场效率的一个途径就是要减少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
在杜宝良现象中,虽然交管部门已经提供了诸如上网、短信和电话查询等多种渠道让违章司机能够及时了解违章情况,可是获取这些信息的成本还是太高。上网对于杜宝良们来说,太难了。而定向查询的短信据说每条就要1元,168声讯查询电话一分钟要收3元,对不少司机来说,太贵了。更要命的是,一开始杜宝良并不知道应该到哪儿查违章,因为他从来没有被“非现场执法”过。他先去了工商银行,去年的两起违章,他都是在那儿交的罚款。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我们这儿查不了,你得去交通队。他又跑到附近的交通队,交警告诉他,要查违章记录,得去执法站。司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之高可想而知。
在一些国家,通过“电子眼”建立“积分制”的具体做法是,当司机交通违法积分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执法部门便履行程序上的告知义务。因此,当我们引入一项规章制度时,让当事人了解“游戏规则”并保证游戏进行过程中信息的通畅,是题中应有之意,相关部门责无旁贷。摘编自《解放日报》6月7日文/傅勇呼吁 “以罚代管”该休矣
“杜宝良现象”的意义不在于一张罚单金额高过万元,而在于它对现有交通执法中的一些行为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交通管理目的何在?一言以蔽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论管理者采用什么手段,都不能背离其基本职责。
社会各界对交通执法的不满由来已久,核心问题只有一个:罚款的目的和效果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国对交通罚款的管理中有一个公开的秘密,即“罚款返还”,有的地方是部分返还,有的地方则是全额返还。这么做的初衷,是弥补交管经费的不足,尽管有无奈的因素,却也无可厚非。但由于“绩效”挂钩,罚得越多返还的就越多,结果使交通管理的手段与目的严重混淆,“以罚代管”行为不仅成为必然,而且愈演愈烈,许多地方的交管部门把罚款指标与奖金、考核捆绑在一起,下达到了包括机关行政人员在内的每一个人头上。
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每每有交警守候的路段、道口,总会发生交通拥堵,以至于只要前方堵车,许多驾驶员首先会想“有警察”。这岂非交通管理的悲哀?
杜宝良事件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当年引起收容遣送制度变革的孙志刚事件。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用自己一年的血汗钱把交通执法中的问题暴露出来,也算是对社会的一大贡献。交通管理中的“以罚代管”现象,会不会因杜宝良事件而寿终正寝,人们将拭目以待。摘编自新华社6月7日电文/张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