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 王迪)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鞍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的逐层审批、核查,我市首批4万农村困难居民被列入低保对象。目前,省、市两级政府已将农村低保金下拨到各县(市)区,并将于近日发放给农村低保户。
据介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而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现阶段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暂定为:海城市、千山区、铁东区、立山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千山风景区家庭年收入800元以下;台安、岫岩家庭年收入600元以下。另外,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现阶段差额救助标准为:人均每月30元、40元、50元三档;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对于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69岁以上),在正常的农村低保待遇基础上上浮10%。
另据了解,农村低保发放工作结束后,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也将同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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