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时法庭激辩无结果
由于诉讼事实比较清楚、诉讼标的较小,法官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双方在法庭上的分歧较大,原定于一个半小时结束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过4个小时的辩论后依然没有结果。
本报记者 陈宇航报道 备受关注的北京律师庞标状告京津塘高速“不高速”案,昨天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当天的庭审非常激烈,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在辩论阶段,庞标说,此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自己要求高速公司减半收费的标准,是有合同法作依据的。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在产生纠纷时,如果对条款的理解有歧义,则应该按照不利于制定格式合同一方来理解。而从法律的效力看,高速公路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不能对抗《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法》。
庭审结束后,华北高速的代理律师不愿意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原告:庞标当庭提供9份证据
庞标向法官陈述了相关事实,并向法庭提供了份相关证据,包括当天私自留下来的通行卡、交费单、华北高速公开的财务报表、京津塘高速杨村出口处的公告说明等。庞标称,他本人确实在高速上通行并受堵的事实成立;通行卡上标明“偿还贷款”,但出口处的公告栏却注明是“经营性收费”。华北高速公开的一份年的财务报表中,关于公司负债一栏标明:“零”。据此,庞标认为“偿还贷款”的理由不成立,公司的贷款早已还清。而近年来京津塘高速的通行车辆大增,但收费标准仍然没有下降,他要求被告对此作出解释。昨天,被告以此为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解释。
被告:交通事故不能预见
高速公路代理人称: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交通拥堵,这是谁都不能预见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引起,高速公路方对此没有责任。庞标作为一个职业律师,应该知道合同法对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没有履行怎么规定。庞标对此解释毫不退让,他指出,合同法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只有战争、自然灾害等,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不可抗力。高速公路即便在修路的情况下也开放进入,而且收费不减。
被告:原告有炒作出名之嫌
华北高速代理人说:“原告打官司的真正动机值得怀疑,有通过炒作而出名的嫌疑。这是在滥用诉权,纯属无理之诉。”代理人还称,高速公路的真正含义是“高等级公路”,并不一定是“高速”。事发当天,因为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交通部门予以管制,这是华北高速不可抗拒的。原告提出减少或者免除通行费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你的车又不是军车、警车,凭什么免费?”
原告:我早就出名了
原告庞标反驳:“我早就出名了,还需要用这种办法?”其代理律师说:“我们打这场官司不是需要元钱(庞标要求返还的当日所交通行费的一半),是要促使你们提高服务质量,我们是代表众多司机反映民意,仅仅只要华北高速在入口处公告一下堵路信息,就这样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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