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下岗职工,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吗?”“什么样的个人所得是可以免税的?”最近,很多读者打进本报的热线,询问有关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沈阳市国税局铁西分局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减免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以及对下岗职工、军嫂等人征税的优惠政策。
残疾、孤老可减个人所得税
据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孙政一介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项目分别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抚恤金、福利费、救济金;保险赔偿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退职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十个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稿酬所得,经批准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减征30%。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均可获得减税。
“军嫂”干个体免三年营业税
从今年3月1日起,很多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就可以免缴三年营业税了!另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事个体经营是指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经营行为),若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领取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均按照新办企业享受其他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也可免税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1年免个人所得税。上述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2年。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另外,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给予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时代商报记者李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