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消息,在列车上购物索要60元发票被拒,法律硕士郝劲松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对其索要60元购物发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郝劲松诉称,2月5日,他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途中,他先后在列车上购买了水果、纪念卡和袜子,共消费人民币60元整。三次购物时,他均向列车服务人员索要发票,但列车服务人员都称没有发票,只出具了三份购物证明,注明了购物品名、时间、价格、销售人员姓名、服务卡片编号等情况,并加盖北京局、北京西段房某某工作章。
郝认为,列车上货价昂贵,不开具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还有偷逃税款的嫌疑,遂以他获得发票的权益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开具60元的正规发票。
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被告称,N275次列车多年来一直使用国家税务部门核发的定额发票。经查,原告乘坐2005年2月5日本次列车当天,列车值乘人员将商品销售给原告并被要求给付发票,服务员向负责人取票时发现发票刚刚用完。为此,工作人员曾向原告表示请留下地址或联系电话,将发票给其邮寄或送去。而原告表示不用了,给朋友办事,写张便条能证明花了多少钱就可以了。后原告三次起草便条让列车工作人员抄写,均要求列车长房XX盖章,并坚持不要发票。因此,原告手中的三张便条是其以不要发票为由一再要求所得,现在原告凭这三张便条起诉被告不给其发票,属别有用心。此外,销售小额商品,经营者是可以不开具发票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在火车上出售商品,应当给原告开具正式发票。本案中被告关于原告只要求被告开具售货证明,不要发票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对该事实不予采信。《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商业、服务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索要发票的,则不得拒绝开具。现在原告坚持由被告给其开具正式发票,不为相关规定所禁止,对此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向原告郝劲松补开六十元正式发票。(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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