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沪记者 鞠靖
江苏如皋市,苦恼于假酒丛生。对这里的白酒造假现象,媒体没少口诛笔伐;监管部门也没间断过打击。然而,它却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据《中国消费者报》4月20日报道,今年一季度,单是如皋的磨头镇,就被查处假酒案件108起,涉及假酒的生产企业31家、地下窝点67处、经销单位10家;而“3·15”前夕,江苏省工商、质监部门仅两次在该镇查获的假酒、假包装,就要用20辆大卡车才能装完,数目之大令人惊讶。
就连如皋市委书记陈惠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如皋假酒确有多年历史了,政府也一直毫不手软地在打击,可为什么它还是‘屡打屡发’?”
对此,如皋市质监局的负责人回答说:“这个问题既简单又复杂。说简单,是因为做假酒有利可图,且违法成本较低;而说复杂,则是因为它不是一个地方政府或某个部门可以解决的问题。”
刑法“镇不住”造假者
郑圣中和柳明凤夫妻没有想到,他们可能会在如皋众多造假酒者中成为最早被判刑的。
郑柳二人是南通陈香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陈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如皋假酒制造的链条中,他们扮演着“带头人”的角色,通过分散制造、包装、储藏,结成了家庭间的连锁制售网络。而他们最终却被处于这个链条中的一户村民家的账本“出卖”了。
在今年1月的一次打假行动中,稽查人员共发现了13户制假窝点,其中有7个围绕陈香公司在生产。而其中一户的账本上清楚地记录了帮助该公司制假的时间、数量、工钱数额。他记下这些本是为了年底好跟陈香公司结账,不想却成了该公司的罪证。
“如果不是那个账本提供了直接的证据,我们还很难对他们进行刑事处罚。”如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孙锋告诉记者。
郑柳二人4月15日被抓获。在被刑事拘留后,他们交待:自2001年7月至2004年年底,他们制造和销售的假酒,货值共计约33万元。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标准至少是销售货值达到5万元。而孙锋称,他们此前在如皋还没查到过假酒单次销售货值满5万元的,多数情况是在生产地查到尚未销售的假酒,而在这种情况下,货值必须满15万元才够得上追究刑事责任;且这一标准是针对单次查获数值而言的,对于分多次查获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能累加计算。“正因为如此,刑法对于制假者的震慑作用很小。”
据悉,如皋迄今尚无一人因制售假酒而被判刑。
另外,如皋假酒大多以食用酒精勾兑而成,这与使用工业酒精造假有很大不同,后者可能“闹出人命”,所以违法的成本较大;而用食用酒精勾兑造假的人,即使被判刑,刑期也不长。因此孙锋说:“违法的成本太低、利润又很大,自然容易引人铤而走险。”
处罚弱,执行难
刑事处罚的“门槛”偏高,并不是打击如皋假酒中碰到的惟一问题。
很多人,包括许多媒体都认为,如皋假酒之所以屡禁不绝,是因为地方保护作祟。孙锋对此予以了否认。他对记者称,由于制售假酒的行为都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其收入根本不缴税,对地方财政没有贡献,所以当地政府不可能对其给予保护。相反,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制售假酒败坏了如皋的声誉,影响了如皋的形象,政府也是“恨之入骨”,多次整合各方力量,对其围追堵截,严厉打击,从不姑息。“但是,在打假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就远非基层政府所能解决的了。”
据孙锋介绍,质监部门执法的依据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该法在1993年颁布时规定,对于假货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当时所说的“违法所得”就是利润部分。2000年该法被修改后,处罚力度比过去加大了,规定对假货可处以货值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制假者来说,依然没有起到震慑的作用。”
孙峰还告诉记者,即使是数额不算多的罚没款,也很难执行到位。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制假者不主动缴纳罚款,执法部门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调查后发现,这个制假者根本就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执行。今年初,最高法院又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要求强制执行时必须给被执行人留足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就更难了。”
如皋市委书记陈惠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指出,如皋假酒之所以屡打屡发,除了一些农民还存在着小生产意识,监管部门管理上有疏漏,打击力度不够等原因外,“法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滞后、不配套、威力不足,也是重要原因。”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陈惠娟联合35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把“双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要罚得制售假分子倾家荡产”。
基层单位授权有限
记者在如皋采访期间注意到了一个十分特殊的情况:当地假酒制造者大多拥有自己的酒厂,这些厂也都有白酒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非法行为有合法“掩护”,这就给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据孙锋介绍,白酒生产许可证并不是基层质监部门发放的,而是由过去的国家轻工业部发放的,当时的发证程序也不是特别严格,领证条件之一就是,申请厂必须是1999年以前成立的。
“如皋现有的30多家酒厂中,已有好几家被查出生产假酒。在去年以前,如果我们想要吊销制假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还没有法律依据。”孙锋说。
白酒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职能现在属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它设在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7月,该局出台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吊销许可证”。
“但是,法规虽然有了,吊销许可证的权力仍然不在基层,基层单位只能协助上级进行监管。从行政许可的角度看,这个吊销行为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由总局委托省局来执行。这样一来所需要的时间就很长。”孙锋说,“吊销许可证是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比较严格。在江苏,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处2万元以上罚款,均必须经过听证的,程序要求很高。”
据了解,去年以来,如皋市质监部门已向上级申请吊销五六家当地酒厂的生产许可证,但至今还没有结果。
打假人财两缺
经过近一段时期的严厉打击,过去那种公然猖狂制假的状况已受到遏制,但是,监管部门并不敢保证如皋假酒就此绝迹,因为“现在做假酒很难发现”。
据悉,已被查出制假案,要么是经人举报的,要么是稽查人员巡查发现的,而现在这两方面工作的难度都在加大。
孙锋介绍说,以前做假酒,要先洗酒瓶子。而在家里洗瓶子的动静是很大的,周围的人一听就知道这家要做假酒了。他们一举报,一查一个准。但现在是酒厂造假,而酒厂洗瓶子是正常现象,它造假就很难发现。
更重要的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村民从帮助制假者做假酒中获得好处,并且认为如皋假酒既喝不死人,又不在本地卖,所以“无所谓”。这就使举报者越来越少。
少了举报,质监部门只好加大自身的巡查力度。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上午刚去查了,下午又去,晚上再去。有一次,稽查人员下午1点在一个酒厂里查到300箱假酒,晚上12点到该厂杀“回马枪”时,又发现了300箱同牌子的假酒。
据介绍,今年以来,如皋质监部门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巡查上,并为此投入了几十万元,十多个稽查人员分成了3组,每组盯十个厂。但即使这样,也还是捉襟见肘。
首要的问题就是人力不足。孙锋告诉记者,质监部门在乡镇没有分支机构,而从今年起它又新增加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日常卫生监管的职能。如皋有500多家食品厂,可整个稽查大队才有十多个人,根本管不过来,“我可以365天盯住它们,但是我不能保证24小时盯住”。人力不足使得稽查的情报和信息来源受到很大限制。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每个乡镇都有派出机构,熟悉当地情况,容易走访和发现线索,而质监部门显然不具备这种条件。
稽查不仅缺人,还缺钱。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行政执法机关的收入全部要上缴财政,其经费则根据情况核定下拨。“今年起,稽查人员按每人35000元发给人头费。”孙锋说,“这笔钱坐在办公室工作可能够了,但对稽查来说就不够了。因为搞稽查,在不在当地、到没到现场,效果显然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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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假酒的产销链条
□本报驻沪记者 鞠靖
如皋所产假酒,大多是仿冒几元钱一瓶的白酒;其销售主要是面向农村。但即使是仿冒低价酒,制假者依然有利可图,有的利润甚至可以达到100%。
据了解,如皋造假酒所用的食用酒精,是从苏北、山东等地正规的酒精厂里批发来的。制假者对这些酒精加水和香精勾兑,通常会将酒精度兑得很低,标明42度的其实也就只有20多度。勾兑好的假酒装在大桶里,放在桌子上,引一个皮管往酒瓶里罐,整个生产工艺十分简单,村民在家里就能生产;做起来也很快,一天做几百箱完全没有问题,也不用缴纳税费,工人工资也很低;做好的假酒就藏在储藏室甚至猪圈里,隐蔽性非常强。这样勾兑出来的酒,每瓶成本只有几毛钱。
成本当然还包括酒瓶、标签等包装费用。酒瓶通常是回收的,一只也就几分钱。制假者本身就是酒厂,回收酒瓶很正常;把酒瓶收回来,就可以做其他牌子的酒,有时候连酱油瓶也可以用上。
假酒上使用的标签,基本上是委托浙江温州苍南一带的印刷厂印制,然后托长途客车带过来;即使在路上被查,因为不知道货主,也无法追究责任。如果算上包装费用,一瓶酒的成本不过1元,这样即使卖2元一瓶,利润也很可观。
但是,这些利润中有相当一部分其实都被中间销售商拿去了。因为中间商是按假酒的价格来进货的,却是按真酒的价格对外销售的。
如皋虽然“盛产”假酒,但通常并不在本地销售。假酒销往外地的运输和销售渠道相对来说是比较固定的:运输往往是由造假者的亲戚或邻居承担,而销售则有一些相对固定的市场,如在江苏南京的江都、常熟的支塘、南通的通州、启东,以及浙江的萧山等地,都有“专卖”如皋假酒的点;而有些地方的人素知如皋假酒的“大名”,会主动来联系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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