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此举有损法院权威,当事人可通过合法途径转让
本报讯(实习记者 张兴文) 昨日上午11时,在西关十字亚欧门前,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胸前挂一块牌子,上面写着:“本人在重大交通肇事后四周年之际,经慎重考虑,‘0’价位诚让‘2003’刑一终字194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所有权……”并向过路的行人散发“诚让”判决书的广告页。他告诉记者,自己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纪念在交通事故中去世的母亲,同时不想因为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书触及法律尊严。
事因:判决书成“法律白条”
记者了解到,他叫蒋树平,是湖南省隆回县高丰镇堂下桥村人,也是当时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彭喜珍之子。记者在他出具的一份2004年2月24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看到,被告人张某驾驶宁D81号货车于2001年6月10日13时30分,在兰州市区滨河中路吴家园加油站门前致彭喜珍死亡。裁定内容是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原告人蒋树平的母亲彭喜珍死亡补偿共计36213.03元。但事到如今,由于被告根本不具备赔偿能力,让自己手中的裁决书成了一纸“法律白条”。
当事人:此举只为纪念亡母
蒋树平告诉记者,他的母亲是2001年6月10日出的事,到昨日已经整整四年的时间,在他母亲逝世四周年的日子里,他以这种方式表达对母亲的思念。另外,他想通过此种方式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据了解,昨日大约有200人对他的判决书感兴趣,表示可以考虑。
律师:公开转让有损法院权威
就蒋树平公开转让法院判决书的做法,记者咨询了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的叶宁律师,他说,法院的判决书是属于某个人的债权,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转让,但这种在大街上公开转让的方式有损法院的权威。据甘肃雄意律师事务所的安利律师介绍,目前全国大约70%的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法院会自动终止执行,等对方有赔偿能力后,法院才会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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