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一居民致电本报新闻热线称———
本报讯(记者陈桂生)昨日,永春桃城桃溪居民周建界先生听到了《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已出台的消息后,马上致电本报新闻热线(13559590000)说:“我死后愿意捐献遗体及有用器官。”
3年前,周建界就有了这个心愿,但一直不知道要怎么办手续,已成了一块心病。6月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这个消息让53岁的周先生很兴奋,他说,在报纸上有看到过关于遗体或器官捐献的报道,知道人死后可以自愿捐献遗体或器官,之后逐渐了解这方面的信息,慢慢就产生了捐献遗体的想法。
周先生的心愿得到子女的支持。他告诉记者,自己的大女儿和儿子都是读药学专业的,两个孩子常带回医学书籍给他看。周先生由此知道人死后遗体还有很大的用处,却很少有人捐献,而目前我国医学界对遗体需求量很大。周先生决定死后把自己的遗体或器官捐献出来。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红十字会,周秘书长告诉记者,周建界先生的举措令人感动,也是值得大家学习的。他介绍说,《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