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雀巢的“博弈”中,中国消费者表面看总算赢了。可是消费者赢得如此艰难。难道每一场类似的公共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解决,都需要打这样一场攻坚战?企业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并召回问题产品?
食品召回之基:法律需健全标准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里面都没有对问题食品的召回作出明确规定。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时候,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并已于2004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系列标准,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空白。
系列标准要求食品企业对其出厂食品的消费者食用安全状况进行监视与评价,针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预先建立并在必要时实施相应的预警防范机制和产品召回计划,并对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案以及危害可追溯性记录系统、产品安全特性检验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该标准目前只是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企业可以自愿实施,也可以完全不放在眼里。
食品召回之本:令行禁止强制实施
其实如果系列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雀巢早就毫无遁词地实施召回了。系列标准的主要起草专家、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李经津说,对照系列标准,雀巢有5个“不符合”:其一,雀巢问题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碘含量指标,属不合格产品。
其二,问题产品实际碘含量与其标签明示的碘含量不符,不符合有关食品标识和标签的规定。
其三,如未对问题产品的碘含量进行检验就投入市场,则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其四,问题产品在投入市场后被发现不合格,生产企业未实施预警反应计划和产品召回计划,不符合有关产品交付后发现存在不合格应实施预警反应计划和产品召回计划的规定。
其五,雀巢公司对碘超标奶粉不予预警和召回的做法,引起消费者普遍不满,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有关食品组织应以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以增强消费者满意为目的的规定。
食品召回之源:企业自律消费者决定市场
与此同时,光明奶背后的国产奶业令人触目惊心的黑幕也在一层层揭开。
“我国食品要全面达到安全管理标准还需要所有食品企业的自律和努力。”李经津说。
可是在没有相应法律、标准强制约束的同时,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扭曲的观念,即认为“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就绝不能实施召回。雀巢公司“入乡随俗”,眼下被媒体和相关部门“戳一下动一下”,但就是不提“召回”二字,其实正是这种观念在作怪。
据了解,目前有些省份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系列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并在必要时实施产品召回计划。
从最近几起公共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来看,中国媒体、消费者的自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相信消费者对食品召回制度的推动作用将越来越重大。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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