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梅某,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审判工作规定和纪律被罢免职务。这是5月8日中共兰州市委全委会通过“治庸计划”以来,第一个因“不作为”而被免去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悉,梅某在主审一起死缓案件时,没按规定及时报请省高院复核,只把案件交给书记员,不久书记员辞职,案件一直没有上报,导致案件被告超期羁押,案件拖了4年没有办结。(6月13日《中国青年报》)
报道说:“中共兰州市委掀起的‘治庸’风暴,已席卷全市党政机关和各要害部门。”这样的判断不免给人夸大其词之感。“治庸计划”实施一个多月,偌大一个兰州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部门以及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这么一个庞大的队伍,才“治”出区区一个“不作为庸官”来,何来“风暴”之说?
更重要的是,党政机关的各项管理工作如果都必须依靠暴风骤雨般的“运动式执法”去展开,那么只能说明其日常工作做得实在太差———换言之,假如平时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务员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规和机关内部的管理规定,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行为,让所谓“不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等普遍的“官员平庸表现”无以滋生,哪里还需要劳“治庸风暴”的驾?
上述梅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不是单纯的“不作为”了。《法官法》对此有专门的描述,如果不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至少也是“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说轻一点是严重的不负责任,说重点就是渎职行为。
对这样的行为,按照该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该给予其记过、记大过或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绝不应等到“案件被告超期羁押,案件拖了4年没有办结”这样的后果出现,才借了“治庸风暴”的东风搞掂———况且只是免了梅某的职,而非《法官法》规定的惩戒事项中的撤职或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