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6月14日讯今后,当企业、个人将其所得,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事业捐赠,企业的捐赠数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个人不超过30%,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这是记者今天从省地税局了解到的。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比如,某企业在“慈心一日捐”活动中,通过省慈善总会向公益事业捐赠1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因该企业捐赠的100万元已超过所得额的3%,所以税前只能扣除60万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比如,王某2005年5月份工资、薪金应税收入为30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当月向慈善机构捐赠1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200元,因王某捐赠的100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所以允许全额据实扣除。
据了解,这项优惠政策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只要向税务机关提供,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向公益事业捐赠的合法凭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后,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可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