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6月13日上午,因在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交管部门处罚10500元的菜贩杜宝良,以真武庙头条西口禁令标志为无效标志等理由,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西单队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他已经缴纳的罚款。
杜宝良的代理律师王英介绍,真武庙头条西口所立的禁令标志在北京目前实施的“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根本没有。因此该标志属于无效标志,西单队依据无效标志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杜宝良告诉记者,他去西城执法站接受处罚时,民警给他出具了24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剩下的81次,他们只给我开了一张到银行交款的证明。”王英说,81次违法不开具《处罚通知书》说明西单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王英还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王英说:“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