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晚,定州市电视台晚9时50分新闻播报一则消息称:河北省省委决定,免去定州市市委书记和风、定州市市长郭振光二人的职务。同时该消息称,新任代理市长昨日到定州市人民医院看望了在袭击事件中受伤的绳油村村民,并表示必须要将该案件彻查到底,严惩凶手。
在朗朗乾坤之下,二三百名“歹徒”公然持械袭击村民,这种有组织的涉嫌犯罪行为,确实让人震惊。何况,此次袭击事件是第一次事件的激化和升级,而在两次事件前后长达50多天的时间里,政府有关部门却无一人前来调查处理。因而,第二次恶性事件的发生,定州市委、市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省委在事件发生后,当即免去书记、市长职务,这既是对公众的一个交待,也体现了一种铁腕治政的态度。从这个层次上说,此举不但无可非议,而且让人为之叫好。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河北省委的这种果断作法却缺失了一种法律程序,甚至违反了《地方组织法》,粗暴干涉了定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决定市长任免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按法律程序进行,其它任何组织和团体都无权任免。因而,决定罢免和代理定州市长人选,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只有定州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程序进行才是合法的。否则,法律意义上的市长永远是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任的人选。
而笔者仔细地搜寻了报道的每一个细节,却没有发现与定州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报道。相信,这种罢免也没有经过定州市人大常委会,或许是“先斩后奏”,但这已是涉嫌程序违法。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像河北省委这样在有关政府人事任免上违反法律程序的现象并不鲜见。市长、县长调离,事前不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迫使人大常委会事后“补火”、走过场;市长、县长、局长尚未经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媒体便直呼其拟任职务。在县一级,县委、政府随意撤换乡镇长更是家常便饭。人事任免中的这种法律程序的缺失,说明了某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淡薄,人治观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干部的任用,这也表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始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坚持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依法行使对“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完善干部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因而,在法治建设日趋成熟的今天,出现这种省委决定“免去××市市长”之类的法律常识性错误,实属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