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创“人民满意单位”活动中,温州市公安局将“确保四个不发生”作为民警年度考核的主要标准,其中之一是不发生因民警违纪违法而被媒体曝光、网络炒作行为。局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温州民警如果因执法不公而被媒体曝光、网络炒作而对公安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纪检、网监等部门查实,将实行“一票否决”,不但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年度评优资格,而且当事人和领导也一律要处理。这种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从这个规定和说法来看,媒体曝光、网络炒作的就一律处理,而且还“一票否决”。违法、违纪肯定要处理,但具体情况因程度不同、轻重不一,处理只能是依法、依纪对号入座。有的可能性质严重,要从重处理;有的可能情节轻微,只需一般批评教育,这怎能“一律”,又怎能都“一票否决”?如果说媒体曝光、网络炒作就“罪加一等”,又于法无据,那能“一律”。何况这样规定使人们自然要想到,如果违法、违纪,只要媒体不曝光,网络不炒作,是不是就不处理呢?虽然从规定不可以必然推论出人们这样的怀疑,但这个“一律”似乎摆脱不了这个嫌疑,至少按现在社会上流行的一些潜规则来看,处不处理,怎样处理是可以商量的。如是这样,本身就是违法、违纪了。
媒体限于它的主客观条件以及采编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它的报道不可能“一律”正确,它也不可能充当社会裁判的职能,更不能担当法官断案,它的职责只能是监督,何况还有假新闻的存在。网络更是如此,而且由于它的虚拟性,广泛性、参与性、互动性,情况更为复杂。既谓“炒作”就难免情绪化,个性化,甚至有出于一己之私利,怀有不可告人之目的的恶意炒作,何况网民良莠不齐,其中还混有不法之徒。如果把这样的曝光、炒作,作为“一律”的前提就有失公允,更谈不上公正。从这点来说,“一律处理”对民警是不公平的。
由于公安部门属于强力部门(我们过去说它是专政机关),它要维护社会的治安与稳定,民警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政策性强,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加上社会情况的复杂性、公安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在执法中难免出现差错、甚至不公的现象也不能完全避免,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只要一曝光就要一律处理,这就正如有民警所说的,一线民警的工作难度真的是越来越大,对付的办法只能是谨小慎微,少作为甚至不作为。这种担心完全有可能出现,并不危言耸听,那样就有违制定这个规定的初衷了。
加强公安队伍的建设,更好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虚心、真诚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这本是三个代表思想的题中之义。对监督关键是态度,是要虚心听取、落实、整改、反馈,特别不能抱着叶公好龙似的态度。要以开放的态度来看舆论监督,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一种必要手段,是一种正常现象,今后也是一种平常的事情,更应看到这是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公安队伍的关心和爱护。公安队伍不可能纯而又纯,完全没有曝光的事是不正常的,否则何来舆论监督?公安部门也不能成为老虎的屁股——摸不得,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同时媒体也要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大力宣传公安队伍中英雄模范人物,要大力宣传公安部门对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所作的贡献和牺牲,要维护公安部门的整体形象和威望,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是高的,大多数人是好的,不能以偏概全,一叶障目。只有在此基础上开展的监督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才是对公安队伍的关心、支持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