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崔鲸涛报道 购房人禁止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昨天市建委出台六项措施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交易管理,其中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期房转让,禁止开发企业变相转让预售房屋,从中收取费用等措施。
5月12日前受理期房可转让
北京以前并没有相应的文件禁止期房转让。
市建委昨天公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禁止商品住房(简称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各区县建委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自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区县建委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转让登记手续;2005年5月12日前转让双方已签订预售转让协议且目前区县建委已受理的,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期房转让量本身就不大,从年初至今也就有10多起经过了备案的交易,5月12日后,本市已经停止了办理期房转让的手续。
未获预售许可 不得收订金
虽然建设部早在2001年就明文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但北京仍有个别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各种名目收取购房人的预订款。
此次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也不得将房屋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对违规者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预售楼盘退订情况将公示
从昨天起,预售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将在网上公示。通知规定,6月1日前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已签订认购书但网上公示的楼盘表显示房屋仍在可售状态的,必须在网上补签认购书或直接进行网上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签订认购书后7日内未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视为退订行为,网上公示的楼盘表将自动恢复为房屋可售状态。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加强对同一预售项目交易情况监控,禁止开发企业变相转让预售房屋,从中收取费用。
另外,从今年下半年起,本市将按季发布《新建商品房典型区域市场交易价格》,按半年发布《存量商品住房典型区域市场交易价格》,向社会及时公布有关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理性投资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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