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海霞) “我保留上诉的权利!”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社科院博士后王先生要求安贞里派出所对打人者重新作出处罚的诉讼请求。
昨日,还在外地出差的王先生在电话里表示,他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会和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去年11月27日晚上9点多钟,王先生在安华里小区9号楼下的马路上被李某殴打。报案后,派出所以此为民事纠纷为由,对李某罚款50元。王先生的代理人称,事后王先生出现长达一个月的头昏、面部软组织损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后,李某态度极为嚣张,不但拒绝支付原告的医药费,还派人对他进行恐吓。
王先生认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应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李某是酒后驾车,还在公共场所打人,派出所罚款50元的处罚明显过轻。他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
王先生认为派出所事后只对打人者处以50元的罚款这一处罚明显过轻,将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告上法庭。半月以前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公安机关对此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享有自由裁量权。
判决指出,安贞里派出所对李某作出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基本适当,并未达到处罚畸轻的程度。因此对王先生的相应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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