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冬11月27日黎明,镇原县武沟乡巨沟村村民巨占刚被人发现时,头快被割下来了,老人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警方经过现场调查取证后认定为巨占刚系自杀18刀身亡。由于公安部门未能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自杀的人,两手和衣袖内为何均无血迹?自杀的刀片上为何没有指纹?自杀的刀片从何而来”等疑点做出合法、合理的答复。故而,死者的儿子巨新鹏就父亲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一事奔走于政府各个部门之间,要求公安部门就他父亲非正常死亡一事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书面答复。5月31日,刚刚从甘肃省公安厅拿到信访接待函的巨新鹏再次来到报社,他说,他马上要到镇原县公安局送信访督办函。他说,只要公安局做出的他父亲自杀结论能让人信服,他也就不上访了,否则,不管多少年,他都要把杀人凶手揪出来!
“自己”割了18刀 手上不见一滴血
这个老汉死的很蹊跷
事件经过 鹅狗狂叫惊醒主人
2005年3月9日,记者来到镇原县武沟乡巨沟村就这一案件进行了走访。
该村村文书巨生栋告诉记者,2003年11月27日清晨大约五六点钟左右,他家养的两只鹅和一条狗突然疯狂的叫起来,他从梦中惊醒,急忙出门查看,在自家大门前发现他的亲房叔父巨占刚受伤躺在地上,他急忙开始找人并通知其家属,并通过在乡政府教书的亲戚向派出所报案,天亮后,看清巨占刚脖子有血。警方到来后,派一名警察将他们全家看守在家里,未让出门。
抢救途中老汉死亡
巨占刚的弟弟巨自刚和一些村民得知消息赶到了现场,发现巨占刚脖子有血迹,现场也有大量血迹,急忙派人叫来村医生救治,医生赶来对巨占刚进行了简单包扎后,建议将其送到镇原县进行抢救。而当时,巨占刚并没有死亡,自己还能在原地挪动,但由于喉管被割断不能说话,当看见弟弟巨自刚到来后,用手指着弟弟示意其到自己跟前来,但巨自刚没有靠近。后来,巨占刚被村民叫来的一辆车送往县城抢救,在半途中不幸死亡。
巨占刚中途死亡后,他的亲属担心巨占刚攥着拳头不好下葬,就把他的手指扳开了,但奇怪的是, 巨占刚的手上没有一滴血。
警方调查定性自杀
武沟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一边向县公安局汇报,一边派民警赶往现场,在中途与送死者抢救的车辆相遇,见巨占刚已经死亡,民警让大家将死者重新拉回现场。派出所民警和县局民警先后赶到现场展开了调查,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并在现场距离死者数米远的悬崖下发现“作案”工具——一把镰刀刃片。
11月28日下午2点30分,该局口头通知死者家属:巨占刚系自杀死亡。
诸多疑点家属不解
死者家属巨新鹏等人根据警方的结论和他们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对巨占刚的死亡提出了诸多疑点。
疑点一:据现场目击者讲,巨占刚脖子几乎被割断,一个73岁的老人能做到并把自己割上18刀吗?
疑点二:死者两手和衣袖内均无血迹,这能证明是自杀吗?
疑点三:现场找到的凶器(镰刀刃片)不是自己家的,那么,该凶器是谁家的呢?
疑点四:警方说由于凶器被泥土粘糊,上面没有鉴定出任何人的指纹,这符合自杀的理由吗?
疑点五:在现场找到的凶器距离死者近10米远,一个老人自杀后能有力量扔那么远吗?
疑点六:有村民证实,巨占刚尸体在现场被人挪动过4米多远,并在地上留下了明显的痕迹,那么,是什么人将尸体挪动?
家属不服连续申诉
死者家属不服公安局做出的巨占刚系自杀死亡结论,提出申诉,2004年3月10日,镇原县公安局以镇公信复01号《镇原县公安局群众来访答复单》通知死者家属:“巨占刚死亡案件发生以来,经过我局大量调查取证,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最后证实巨占刚系自己右手持锐器切割颈部致大量失血,形成失血性休克及血液进入器官引起窒息,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并窒息死亡。”
4月20日,该局向死者家属下达巨占刚死亡系自杀的正式书面通知。
死者家属对此不服,继续申诉,2004年11月10日,镇原县公安局下达镇公不立字[2004]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巨占刚系自杀,不予立案。
死者家属继续复议,2004年12月17日,该局下达镇公复字[2004]1号《复议决定书》,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
死者孙子被人杀害
让死者家属更加悲伤的是,在死者家属申诉上访时,就有人亲口劝巨新鹏等人“不要再上告了,否则会有人杀你们的后代”。蹊跷的是,正在死者家属上访的过程中,巨占刚的孙子巨浪(19岁)于2005年1月16日果然被人杀害在距离巨沟村仅仅3公里路程,与镇原县武沟村交界处的宁夏彭阳县城阳乡时沟村的一间废弃土窑当中。
不服结论继续上访
父亲的非正常死亡,遭到死亡威胁后,侄儿果真被人杀死。更加让巨新鹏觉得,父亲就是被人杀死的。于是,在200年1月18日,巨新鹏又向镇原县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后,于2005年5月12日书面通知死者家属:“没有新的证据证实死者巨占刚为他杀。”
但巨新鹏认为,检察院只是认为他父亲没有他杀的新证据,并没有得出他父亲系自杀的结论。因此,他继续上访,并且见到了省公安厅负责人。
公安厅要求限期办理
2005年5月30日,省厅书面通知镇原县公安局赵忠宁局长: 巨新鹏来信反映:2003年11月27日,其父巨占刚被他人杀害,2005年1月27日,其侄儿巨浪也被人杀害,要求公安机关尽管破案,并给予合理、合法的答复。请你亲自接待,并根据《全省公安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作好工作,在规定实现内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要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抄报省厅信访室。
记者调查:
村民: 巨占刚不可能自杀
2005年3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武沟乡巨沟村采访时,因在该村居住的全部是一个族系的巨姓村民,很多村民对该事件都唯恐避之不急,三缄其口,但也有部分村民认为,巨占刚在村里是很有威信的,家庭生活也过的不错,他是不可能自杀的。
巨占刚的兄弟巨自刚及其妻子幕荣英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他也希望警方尽快破案,否则自家侄子一直怀疑巨占刚的死亡与他有关。
公安局:自杀结论定性准确
3月10日上午,镇原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陆亚东副局长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巨占刚案件,经过办案人员对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在村民中的大量调查,最后定性为自杀的结论是准确的,但死者家属一直不服,也不听警方解释,一味认为是他杀,反复申诉。就死者家属反映的情况,县局也先后进行了6次调查,对死者家属提到的所有证人和嫌疑人都进行了调查,依然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本报记者 宋维国
专家观点
“犹豫痕”是判断是否是自杀的关键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田建华主任告诉记者,鉴定一个人是否属于自杀,除了根据用力方向、伤口表露程度等来判断外,关键要对死者伤痕是否有“犹豫痕”有人也叫“自杀痕”作出判定,因为一个人在自杀时,需要作出很大的勇气,由于受心理等作用的影响,其自杀时也会将这种“犹豫”的心理从行动中表露出来,体现在伤口上。
自杀或他杀同样需要证据
就此案件,记者采访了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勇、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田国平律师,他们对记者说: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不是靠推理,靠判断,而是要用客观证据说话。就本案而言,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是他杀,证明是自杀又有诸多疑点不能排除,那么认定是自杀就不严肃。自杀应该有主观上的因素和客观上实施了的行为,死者自杀的主观因素是什么,没有证据支持;所谓认定其自杀的理由又存在诸多不能解释的疑点。他们认为,该案件还属于悬案。
本报记者 郝冬白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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