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4年3月受马某非法集资所骗,被骗去现金7200元。2004年6月,马某诈骗案发,被公安机关查处,受害群众达60多人,马某诈骗金额达30多万元挥霍近半。现马某已被提起公诉,有些受骗群众说:公诉案受害人无权参与诉讼,听由审判,就是将被告人释放了,被害人最多只能要求赔偿!请问:公诉案中,被害人真的无权参与吗?若要求赔偿该咋办?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答:依你所述情况,作为被害人,你们完全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马某之前,直接以原告人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马某退赔赃款。对于马某现有的财产(包括个人的存款、房屋及遗存赃款等)都可以申请查封和将来的执行,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实现赔付。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有如下权利:
1.在案发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告,对受理机关作出不立案通知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2.对用于证据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如伤害案件中的伤情鉴定)。3.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可依司法机关安排,对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辩论。4.对正在犯罪或通缉犯或越狱犯、正被追捕的人有权扭送。5.对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不服的,有权申诉。对不起诉的,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责任(即“公诉转自诉”)。6.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对于公诉案件,对被告人立案、起诉、定罪、量刑的结果,被害人完全有权申诉,甚至自诉。那种认为被害人无权参与公诉案的看法是错误的。
交警能否当场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问:前不久,我驾驶货车运货到某地时,撞上骑自行车的王某,所幸王某只受了一点轻伤,花去300多元的医疗费用。近日,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要召集我们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为参加这次调解,我要专程跑300多公里,而且损害赔偿的金额又不多,心想要是交警能当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就方便多了。请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请求交警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吗?
答: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交警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只有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并且是由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才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而如果只是一方请求调解的,即使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交通警察也不能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