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讯 6月16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曹县政协副主席杨天福贪污、受贿、介绍贿赂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天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介绍,杨天福原系山东橡胶助剂厂厂长、党委书记兼曹县工业局局长、曹县政协副主席。1992年 5月至1998年3月,杨天福骗取、侵吞公款25次,合计人民币1120873.2元,其中未遂106273.2元,个人所得724600元。1989年至1997年,被告人杨天福在担任曹县有机化工厂厂长、山东橡胶助剂厂厂长和曹县工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人事安排、销售提成、款项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4次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495750元。其中索贿105250元。
1998年夏,曹县检察院查处曹县橡胶助剂厂有关人员经济问题期间,涉及到曹县第三建筑公司第十五工程队项目经理赵某。赵某随即向被告人杨天福提出,让杨带领自己到曹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王某处送礼,被告人杨天福即带领赵某给王某送人民币30000元。此后,王某未再安排人传唤赵某,致使赵某的问题未被及时追究。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杨天福主动交代了贪污罪、受贿罪的部分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天福帮助行贿人向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菏泽市中院判决被告人杨天福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董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