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内蒙古频道6月19日电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近日制定的《落实廉政责任制,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凡是给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送钱或其他贵重财物的,一律按‘买官’对待;属于‘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依据规定处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收受金钱或其他贵重财物的,一律按‘卖官’对待,严肃查处。”
针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干部“带病提拔”等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为严格组织纪律,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这个《意见》还规定:
一、凡是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个人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寻找各种关系,为个人提拔使用说话的,都要批评教育。对“跑官要官”的干部,都要严格进行批评教育,并且不能提拔,在重要岗位上的必须调整,已提拔的坚决撤下来。“跑官要官”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二、凡是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监督纠正情况,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是“带病提拔”的干部,都要核实其选拔任用过程,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年度核查制度,对当年被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要认真组织核查。所谓“带病提拔”,是指在处分影响期内提拔的;执法执纪机关正在了解核实问题过程中提拔的;举报不断,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未搞清楚而提拔的;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本人负有责任而提拔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在提拔前发生的等情形。
四、凡是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该地区该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制定这个《意见》,还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工作创新,从源头上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深入开展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打牢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思想基础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