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科技大学管庄校区生活服务中心财务室主任马英慧,生活服务中心主任孟宪华,用支票套换现金后为自己购买物品,私吞公款。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马英慧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孟宪华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判处马英慧五年有期徒刑;涉案1.2万余元退还北京科技大学的判决。
2002年2月5日,两人从本单位帐上支出3张金额总计为5.75万元的转帐支票,通过北京京诚汽车维修站套换成5.5775万元现金。后用其中2200元为单位轿车安装了一台车载液晶电视机;以工作需要名义,花3000元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购买了2部手机;用其余部分款项购买2台笔记本电脑归两人个人所有;余款被两人分获。后两人使用北京东祥华厨具经营部、北京丰发特汽车修理站、北京金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业务的发票平帐。
2001年7月,北京科技大学管庄校区食堂从北京市朝阳区华东厨具设备厂订购一批货款总额为12.7万余元的厨房设备,在未结账的情况下相关经办人员将上述发票交财务入帐。后学校将其中1台1.15万元的消毒柜款退给供货方,并支付了11.6万余元的购货款。同年10月19日,孟宪华从单位提出1张1.15万元的转帐支票到北京京诚汽车修理站结算了学校6700元的修车等费用,将4800元余款套换成现金据为己有。
2003年9月18日,孟宪华向单位投案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交1.69万元及电脑。此后,单位在对上述情况调查过程中,马英慧多次称自己没有问题,经揭发其改帐等事实后,马英慧于同年9月30日交代了平帐及改帐事实,后向单位退交3000元及电脑。2004年2月17日,两人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从案外人处追缴1725元在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孟宪华家属帮助退赔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马英慧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马英慧、孟宪华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马英慧在孟宪华已经向有关部门交代贪污事实后,经有关人员多次教育才交代其贪污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一审法院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考虑孟宪华系初犯,犯罪后自首且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马英慧系初犯,案发前能退赔部分款物,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对孟宪华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及对马英慧酌予从轻处罚的量刑适当,对在案物品处置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作者:高志海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