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陈明通讯员彭智聪)昨天,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借精生子”惹来抚养义务纠纷(详见本报昨天A13版报道)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孩子是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做人工授精手术后产下的,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而男方也无法证明女方与捐精者之间有不寻常关系,因此依法判决男方需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先生明知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因而书面同意原告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原告于1999年6月底生下男婴。在小孩出生的6年期间,被告对孩子的身份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在事实上也承认与孩子之间的父子关系,并一直抚养孩子至今。现被告否认这一事实,并借此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孩子即为原、被告的婚生子。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由原告王女士携带抚养,被告张先生作为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抚养义务,被告应按每月230元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