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6月22日讯(记者 杨飞越)从11日起,我省大部分地区的最高气温达到了35℃以上,大量的室外工作者尤其是建筑工人,却在烈日下工作。今天,省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工企业和职工,职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据省劳动保障厅医保处有关人士介绍,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如果所在的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按《条例》有关规定,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职工医疗及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以及护理费、伙食费和工资福利;如果职工所在企业没有替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上述待遇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的,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一旦职工发生职业中暑,必须到省、市、区级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进行确认。一般性的综合医院没有权力对职业病做出最终诊断。如果职工在中暑之后引发其他并发症,即使医院死亡诊断上不将中暑作为主要死因,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同样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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