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记者和河南巩义市法院的法官去看望一位特殊的案件当事人。这位当事人叫刘金凤(化名),是一位艾滋病患者,刘金凤原本有一个3口之家,丈夫打工自己务农,一个还在读书的女儿,成绩一直不错。家里不算富裕,可她很知足,提起这几乎彻底毁灭了刘金凤人生的艾滋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2001年左右,刘金凤突然出现了一系列的身体不适,经常咳嗽、发烧、喉咙痛。刘金凤先后在多家医院诊治,但不明的高烧一直得不到控制。2002年9月,她在郑州市医院检查时,身体上的刀口引起了医生的注意。医生问她以前是否输过血,刘金凤想了想说,好几年以前自己的确输过一次血。医生听完后,二话不说立刻将刘金风的血样拿去化验,一直到中午11点多,还没等化验结果出来,医生就让刘金凤先回家了。
为什么病没好就让人出院?这一切不合常理的做法,让刘金凤心里非常不安,她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第二天下午,刘金凤的父亲打来电话,说医院的结果出来了,刘金凤感染了艾滋病。刘金凤说,自己是个正派的女人,到底是怎样被传染了艾滋病的呢?医生告诉她,手术输血的可能性很大,这让刘金凤回忆起1995年,自己因做引产手术入住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曾经输过血。
在巩义市人民医院,记者见到了当时给刘金凤做手术的医生。她告诉记者,刘金凤是胎盘滞留体内必须做子宫切除手术,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不输血就会有生命危险。医生说,医院从4个人身上采血900毫升输入刘金凤的体内,保住了她的性命。可刘金凤说,如果真是因为那次输血导致她感染艾滋病,她当时宁可选择死在手术台上。
刘金凤说,除了死亡,艾滋病3个字让她有巨大的压力。她提出要将给她做手术的巩义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但是,刘金凤要打官司的想法引起全家人的反对,家人对于艾滋病有很大的顾忌,不想让村里人知道。可是自从刘金凤确诊是艾滋病之后,结婚十几年的丈夫带着孩子和她分居了,她在婆家也待不下去,只好一个人回了娘家。很快,巨额的治疗费用使家里人不得不改变主意,走上了法庭向医院索赔各项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受理了此案。巩义法院在2003年4月第一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成为被告的医院觉得自己挺委屈,他们认为如果不输血,病人就会没命。医院尽职救了刘金凤的性命,而刘金凤是在7年之后才检查出艾滋病的,除了输血,艾滋病还有性传播等感染途径,刘金凤凭什么说是医院输血导致的呢?
主持人:郑老师,患上艾滋病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家庭都是一个突如其来的灾难。刘金凤她怀疑自己是在10年前,在医院动手术输血的时候得上了艾滋病,我想请教一个有关艾滋病常识的问题,如果真是1995年那时候得上艾滋病,到现在10年,艾滋病的潜伏期可以长达10年吗?
郑雪倩:按照现在医学的观点,艾滋病的潜伏期是两到十年,但是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是多种的,输血是其中一个途经,还有性传播、母婴传播,所以要判断她是不是一定是输血引起的,还要分析她当时的情况。
主持人:目前我们还没有断定究竟错在哪方之前,刘金凤作为一个家境贫寒的农妇,在法律的程序上她应该怎么办?
郑雪倩:觉得这个案子她已经到法院去起诉了,按照我们法院的审理规则,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和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医院是不是有过错,这个举证责任由医院来承担,也就是要举证责任倒置。当病人证明了医院和他之间存在着医患合同关系后,这个举证责任就向医院这方转移。但输血举证责任和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的举证不太一样,因为输血问题更侧重于医院行为是不是有过错,在输血的操作过程中是不是违反了操作的程序,这个审核是非常重要的。
医院的说法让刘金凤很气愤,但她又确实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输血感染的艾滋病,但此时让她感到安慰的是,法院的法官告诉她,这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由医院来举证,可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刘金凤不是因手术输血感染的艾滋病。于是法院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赔偿刘金凤已发生的治疗费用18000余元,精神损失25万元。
被告医院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医院拿出了新证据,把当时给刘金凤供血的4个人的血样作出血液分析,结果是他们的HIV都是阴性,不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医院说,1995年医院就是从他们身上采血900毫升输入刘金凤体内的,既然他们到现在都身体健康,那刘金凤怎么可能是因为输了他们的血得的艾滋病呢?医院认为,这证明刘金凤感染艾滋病与医院的输血行为无关。
对于医院的这份证据,法院提出了一个问题,医院怎么能证明这4个人就是当时为刘金凤供血的人。法院认为,在诉讼中,医院既没有提供4个供血人当时的基本状况和健康状况的证据,也没有证明医疗行为与刘金凤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医院提供了当时的病历纪录,可记录上只写着这4个人的名字。根据当时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规定,献血人必须提供居民省份证和《献血证》,采血的医院必须对这些情况进行登记。
在法院的开庭笔录中我们看到,医院的答复是身份证和献血证当时提供了,可时间太久已经找不到了。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医院侵权事实,但将精神损失费改为8万元。虽然拿到了赔偿,刘金凤的病情却在不停地恶化,拿到的赔偿很快就花光了。可对于艾滋病这个特殊的病魔,目前又没有什么特效药,维持生命的花费也越来越大。
无奈之下,在胜诉后的第二年也就是2004年,刘金凤再次把巩义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仍以自己无辜患病为由要求赔偿。这可给巩义法院出了个难题,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支持同一案由的重复起诉行为。那么刘金凤的情况到底算重复起诉还是特殊情况呢?巩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最终有了结论。
法院认为,鉴于艾滋病的特殊性,刘金凤每年都会发生必要的维持生命的费用,而这样的费用很难估算清楚,无法一次性赔偿,所以法院可以受理刘金凤的再次起诉。2004年8月,巩义市人民法院再次以简易程序受理刘金凤诉人民医院案,并判决刘金凤胜诉。由医院赔偿2003年到2004年刘金凤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10万余元。刘金凤胜诉后,丈夫也理解了这一切,回到了她的身边。
2005年5月,巩义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受理刘金凤的诉讼,由医院赔偿2004年到2005年刘金凤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9万余元。
主持人:郑老师,巩义市法院在几次审理这起案件的时候也还是非常慎重的,在最后审理此案的时候进行了十分周全地分析,您对他们的这个判决结果有什么评价?
郑雪倩:这个案件中谈到的一个问题是我们民事审理的原则,叫一事不再理。如果同一个案件为了同一个诉讼的请求,要提起第二次诉讼的话法院是不再受理的。但是刘金凤所诉的由于在前一次审理中法院已经确定了责任,她主张的是因为你的侵权行为又发生了后续治疗的费用,这个后续治疗的费用在当时的判决中没有涉及到,而且也没有发生。按照我们国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她可以再进行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数额,确定其它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她必须要经过医疗部门开出的诊断证明,认为她确实是治疗疾病需要的,经过当地医务部门的批准。这样的话,她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主持人:法院的判决为刘金凤今后的治疗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但是即使是这样也只能是维持她的生命,所以作为医疗救治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当中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不管是在多么偏远的地区,不管医疗条件是多么的有限,执行法律法规也不能打丝毫折扣,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挽救病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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