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4日电 23日,深陷“回产奶”和“早产奶”风波18天的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再次通过媒体发布公司致消费者的一封信,这份“致消费者书”和6月20日的公司公告相比,除了再次重申未发现“回产奶”以外,还否认了“早产奶”的存在。
6月5日,河南电视台首先报道了光明乳业郑州子公司将过期奶回炉并用于销售;6月10日,《都市快报》报道称杭州出现光明“早产奶”;6月13日,《中国经营报》报道称上海市出现光明“早产奶”。这一波又一波的负面报道让光明乳业的股价大跌。
而光明的“女掌门”王佳芬除了在6月7日接受了一家媒体采访外,再也没有公开露面。光明公司方面,分别在6月7日和6月20日发布“诚告消费者书”和“澄清公告”,但对众多媒体的采访却一律拒绝,其新闻发言人和董秘也采取了回避媒体的做法。
今天,光明乳业发布的“关于变质牛奶再加工报道致消费者书”中,再次强调“未发现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从市场上回收牛奶再利用生产”,但也再次承认“郑州光明山盟存在严重的管理和用库存产品在保质期内经检验合格再利用生产的问题”。光明公司表示,已采取对郑州光明山盟百利包生产线停产整顿,暂停光明商标使用权,相关责任人免职处罚等措施。
与之前的澄清公告不同的是,今天的“致消费者书”增加了对光明产品生产日期的解释,以回应“早产奶”事件的报道。光明公司表示,光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是按照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来执行的。《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食标‘2003’42号)》中规定,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灌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光明乳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问题。
有意思的是,记者在上海奶业行业协会的网站上看到一篇题为《反思“光明回收使用变质奶事件”的假新闻》的未署名文章,文章来源正是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奶业信息网》。该文章以一位消费者的名义指出,河南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6月8日报道的“光明回收使用变质奶再加工成牛奶出售”是假新闻,或者是报道失实,该文章表示“这次‘记者暗访揭开变质光明牛奶返厂加工再销售黑幕’新闻的制作者是否应该向社会、向企业、向消费者说点什么,以挽回媒体的负面影响,我们正拭目以待。”
而记者随后在上海奶业行业协会的网站上发现,上海奶业行业协会的会长正是光明乳业董事长王佳芬。
曾经为“雀巢转基因”一案担任原告律师的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表示,按照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规定,产品标签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或欺骗性描述介绍食品,按照光明的说法,它的产品属于二次加工,那么最起码在标签上要注明,生产日期也应当是首次加工的日期,否则这个产品的保质期就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下去了。光明以相同价格销售该产品,完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利,已经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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