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山东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一年过去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起到了约束检察机关权力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双重作用。
谁来监督监督者?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监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以及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虽然检察机关有自己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人大、社会舆论也都可以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监督。去年5月,我省在各级检察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和检察机关拟撤案、拟不起诉“三类情况”的,不再由检察机关一锤定音,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介入监督,并单独进行评议、表决,形成意见。
据介绍,在选拔人民监督员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检察业务的专业性、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和监督的公信度,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报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或认可,最后由检察长颁发证书。目前,全省有人民监督员856名,其中女性占15%;各级人大代表占52%,政协委员占2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12%;机关人员、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工人农民分别占53%、43%和4%;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工作经验的占43%。
监督范围越来越大
随着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探索的逐步深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越来越大。今年5月,省检察院出台了《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监督实施办法》,在全国率先推行“五种情形”监督办法,强化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办案,防止检察机关“越位”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谓“五种情形”,是指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在办案中出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纪情况的。
该《办法》还从程序上赋予了人民监督员知情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有“五种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扣押、冻结时,应当告知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如有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对人民监督员反映的“五种情形”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前不久,安丘市检察院初查了该市某镇教委主任贪污、受贿案件,因主要证人外出打工,主要证据没有取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没有及时立案查处。人民监督员通过群众来信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安丘市检察院提出了建议及时立案的监督意见,随即召开人民监督员会议,由办案人向人民监督员汇报了案件查处情况和未立案的原因,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后一致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上的不足应通过立案后进一步侦查来弥补,应当对涉案人立案侦查。检察院研究后采纳了监督员的意见,在对涉及镇教委的贪污、受贿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后,作出了立案侦查决定,现在案件中的2名嫌疑人已经被提起公诉。
监督到位不作秀
去年8月,临沂市某国有医药公司销售科长周某因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部门认定:周某在兼任该公司某药店主任时,采取隐瞒少报的手段,将药店1年的销售利润7万余元截留占为己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周某推翻了自己的供述,辩称:药店是自己承包经营,公司经理曾承诺上缴利润后收入归周某所有,7万余元剩余利润自己并未占有,都进了货入了库存。负责起诉该案的检察官认为,周某关于承包经营形式的辩解与证人证词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拟作存疑不起诉。
5名人民监督员听取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全面介绍案情和相关证据后,对周某涉嫌贪污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当场提问,最后形成了人民监督员独立的表决意见,他们一致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作撤案处理。检察委员会就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进行讨论,同意了监督员的意见,依法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此案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人们纷纷议论说:原以为监督员不过是摆摆样子看的,没想到能起这么大作用。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共办理“三类案件”473件,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466件,不同意的7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5件;办结“五种情形”监督案件37件。省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对记者说,我们既然请人民监督员来监督,就不怕亮丑、揭短,在这项工作上要实实在在,决不作秀!(完)(通讯员 贾富彬 史守鹏 记者 张环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