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6月24日电 (记者屈明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进行终审宣判,依法判决马清宏等12名毒犯死刑并立即执行,同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贩卖毒品犯马清宏系云南省寻甸县人,于2004年4月26日向盛有明(已判刑)出售海洛因421克,盛有明携带海洛因外出时被抓获,随后抓获马清宏,在其住处缴获海洛因7740克,查获毒资23974.4元;贩卖毒品犯胡跃荣系云南省寻甸县人,于2003年9月16日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后在其租住处查获海洛因3700克及一些加工、包装毒品的工具。
运输毒品犯岩吞系云南省瑞丽市人,于2004年9月3日,在昆明机场租用一辆微型车,将藏有毒品的玉石毛料运至泰龙宏瑞饭店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7000克;运输毒品犯王晓寒系海南省海口市人,同案犯张静系贵州省织金县人,2004年5月25日,王晓寒驾驶藏有毒品的轿车至禄丰县福鑫园饭店,张静、刘仁重(已判刑)当日分别租乘摩托车到福鑫园饭店接取毒品并运至昆明藏匿。王、张被抓获后,查获海洛因4550克;运输毒品犯阿布都艾力·艾则孜、阿布都卡迪尔·那侬甫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二人于2004年1月17日在昆明乘出租车前往东部客运站途中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3050克;运输毒品犯贺光仁系江苏省常州市人,于2004年5月2日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箱欲乘飞机前往上海,在昆明机场被抓获,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海洛因689.4克;运输毒品犯陈朝全系云南省永善县人,于2004年7月18日,携带装有毒品的塑料袋在外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680克;运输毒品犯何波系湖南省韶山市人,于2003年12月30日,携带毒品从景洪乘飞机欲前往广州,在昆明机场停靠时被抓获,从其所穿外衣内衬里查获海洛因410克。
故意杀人、抢劫犯邓潘涛系重庆市人,同案女犯陈俊彦系云南省呈贡县人,二人为满足毒瘾,共谋抢劫赵某某的毒品,2004年7月16日,陈俊彦以购买毒品为由,将赵诱骗至呈贡县供销社综合大楼407房,邓、陈二人劫取毒品及一部手机后将赵杀害,陈俊彦还将赵八个月的儿子从四楼窗口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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