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死胎虽属于医疗废物 但医院处理时应征得产妇同意
本报讯(记者周明杰)怀孕7个月的焦霞到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后,出现浮肿。1个月后,她在北京航天总医院产出一死婴。焦霞怀疑婴儿死亡是由于私人诊所诊治不当造成的,于是报案要对死婴做法医鉴定。可在此时,死婴已经被医院处理了。焦霞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北京航天总医院告到了法院。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宣判:判处北京航天总医院7日内给付焦霞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赔礼道歉。
焦霞诉称,2005年2月5日,她到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长达20天左右,期间出现脚肿、腿肿的情况,后来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3月4日,焦霞被送到航天总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产出一死男婴。由于医生答复说无法通过尸检查出死亡原因是否是感冒期间大量用药造成,焦霞没有同意尸检。孩子死后,焦霞到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红星派出所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但此时航天总医院未经焦霞同意就把婴儿的尸体处理了。焦霞认为航天总医院的行为致使她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要求医院赔偿15515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航天总医院辩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娩出的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而且焦霞夫妇也没有表示其自行处理死胎。
本案争诉的焦点问题是,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处置原告娩出的死胎。审判员刑丽华介绍说,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虽然航天总医院称,已告知原告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但没有提供充足证据佐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航天总医院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航天总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焦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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