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未经消费者许可,从对方寄存包中取出自认为是未结账的商品,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这不是侮辱我的人格吗”,因超市单方面认为消费者寄存包中的东西没有结账而取出,沈河区消费者樊女士与跳蚤市场彩塔店发生争执,而引起这场纷争的商品竟是一袋价值仅1.5元的炸鸡粉。
消费者 购物被当小偷
据樊女士说,6月24日早8时左右,她到家附近的跳蚤市场彩塔店买东西,当时她还带了一个蓝色布袋,里面有在别处购买的散装白糖。进超市时,她听从工作人员的要求将布袋寄存,买了一袋炸鸡粉,结完账后就放进蓝布袋。她随后想起自己还没有吃早饭,又返身从货架取了三袋方便面和一袋淀粉,结账后带着方便面和淀粉回家。
大约10时多,她准备做午饭,这才想起蓝布袋还寄存在超市里。等她来到超市后,发现布袋里的炸鸡粉已经没有了。问超市工作人员,对方称这件商品没有结账。她与店长发生争吵,将散装白糖和炸鸡粉撒了一地。“店长当时称查过账,电脑没有记载。回家后,我搜遍了所有的衣服兜,找出来这袋炸鸡粉的购物小票”。
樊女士说,“当时很多人都在围观,好像自己偷了超市东西似的。”她认为超市无权私自打开消费者寄存的包,并从中取出东西。她现在只有一个要求,即超市彩塔店给自己书面道歉。
超市 购物小票来源不明
记者看到,樊女士提供的购物小票已被水泡得字迹模糊,不能看出购物的具体时间,但能依稀看出购物单上只有某品牌炸鸡粉一件商品。樊女士说,当天正下大雨,她找到小票后淋着雨就朝超市跑。
对于当天发生的事,跳蚤市场彩塔店李店长解释说,理货员发现樊女士落下的包中有一袋炸鸡粉,她到后台查看电脑记录发现并没有入账,于是就将这件商品取了出来。对于消费者的购物小票,李店长称双方发生争执,樊女士将收银台旁顾客不需要的小票全部拿走,因而后来再提供的小票不能证明就是其本人购物凭证。
李店长强调说,超市并没有专门的寄放柜台,消费者进场只需把要寄存的包放在购物筐中,由一名工作人员临时性看管。李店长称,樊女士落下的包当时是敞开的,可以看见里面的东西,顾客购物后收银员都会将商品连同小票一起放进塑料袋中,但樊女士布包中的炸鸡粉是没有小票和塑料袋的。
李店长认为自己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也没有接到公司要求自己向消费者道歉的要求。由于昨日是周末,记者未能听到该连锁公司对此事的意见。
律师 超市侵犯消费者权益
辽宁知权律师事务所李梁律师分析此事认为,超市在未经消费者许可的情况下,从对方寄存包中取出自认为是未结账的商品,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李律师说,超市的保管行为,是超市因买卖关系为消费者提供的附带服务,并应尽相应的保管义务。因此,在保管期间,超市作为保管方应保证寄存方的东西不受损害或灭失。另外,在保管物所有权难以确认的情况下,超市未经保管委托人同意擅自扣留保管物,显然侵犯了保管人的利益。
对于这件商品所有权的确认,应该具体分析。从交易习惯来看,一般都是先结账付款,而后寄存;既然超市有人看管保管物,如果消费者未结账即交予寄存,应视为超市默认对方已经结账。另一种情况,如果超市能够提供更有效的证据如录像等,证明消费者在没有结账的前提下将货物放入寄存包中,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可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
本报记者 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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