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单位有责任防止性骚扰性骚扰者将依法予以严惩据新华社电昨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性骚扰立法填补空白
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但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导致了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
可望减少性骚扰发生
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让许多受害者被迫选择沉默,即使勇敢走上法庭者,也难以维权。2001年7月西安我国第一起性骚扰官司,法院就以缺乏证据驳回了原告童某的起诉。巫昌祯表示,草案就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武器,也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单位有责任防止性骚扰
草案中提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目前,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立法只是“初级阶段”
尽管草案首次将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但全国妇联执委史静寰强调,“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而草案中“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这样的规定,还不足以彻底遏制性骚扰的发生,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还有专家建议,我国劳动法也应该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确立明确的雇主责任和企业内部的反性骚扰制度;并要在其他法律中设立有利于受害者的司法救济程序。
取证难将继续存在
取证难一直是困扰性骚扰受害者的一大问题。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即使草案最终获得通过,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也会面临取证难的难题。因此,立法者还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此外,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也同样应该加以考虑。链接
职场性骚扰 娱乐业是“重灾区”
调查显示,职场性骚扰已是目前最为突出的性骚扰问题。其中,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是性骚扰的高发区。服务行业同样是性骚扰的高发行业,其中娱乐业的问题更为突出。
武汉女教师打赢反性骚扰第一官司
2003年10月底,武汉女教师何颖志状告上司“性骚扰”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事实成立,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何颖志也因此成为中国“反性骚扰胜诉第一人”。解读性骚扰带来“六大痛苦”据新华社电性骚扰带来的危险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精神压力。会使受害者产生沉重的心理压力。身体损害。会带来失眠等许多不适应的生理反应。交往能力丧失。一些受害者会对异性甚至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和排斥感。经济损失。来自上司和操纵利益人士的骚扰往往使受害者不得不辞职离开。婚姻家庭损失。已婚受害者可能得不到家人理解,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未婚受害者常会受到舆论谴责,影响其后的恋爱和婚姻。少年儿童面临成长阴影。少年儿童一旦成为受害者,会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以后的成长和生活面临巨大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