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晓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草拟的《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明起开始上网征集市民意见。保障用户知情权、明确运营商对用户负有保密义务、增值服务收费等规定被规范。
据国家工商总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显示,电信服务申诉量在2004年服务类申诉中位居第一。导致电信服务问题大量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电信行业法律不健全,对通信服务有关问题缺乏具体规定等。
为规范本市的电信交易行为,治理电信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草拟了《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
从明天开始,市民可以登录“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工商视点”网站以及“搜狐”、“新浪”等网站发表意见。消费者和运营商登录上述网站在留言板上留下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意见整理后发至“sxgs@beijing.gov.cn”邮箱。两局将根据各界意见制定推出正式的示范文本。网上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7日。
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均针对签约后付费服务的合同,预付费交易不适用这两个合同文本。
明确运营商应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话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保障用户知情权被写入合同,首次制定了“资费公开”、“费用查询”和“费用资料的保存期限”等内容。针对资费发生纠纷的问题,明确要求运营商对用户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不能低于5个月。如果运营商依据合同对用户停机的,还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首次明确“运营商对用户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
明确了运营商服务承诺及营销宣传的法律效力:“运营商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户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通信网络要进行整体升级时,运营商要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用户,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针对目前部分消费者恶意欠费问题,制定了风险控制条款。如用户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加的,要及时进行核实,运营商负有积极配合查询的义务。
针对目前增值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运营商在提供需要用户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运营商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的,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应的费用。
对消费者应尽的基本义务也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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