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李旭林)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发文:“2005年下半年开始,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具备条件的企业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构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框架,使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
推广至非公、改制、集体企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本着“先试行、 后推开;先建制、后规范;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扩大范围,将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逐步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实行分类指导、因企制宜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分类指导,因企制宜,各有侧重。”据介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要与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重点将放在引入市场机制,搞活分配机制上;股份制企业则将重点处理好工资分配与股息、红利分配和劳动分红的关系;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重点解决劳动标准及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效益增长而相应提高的问题;对小企业比较集中,企业工会力量又较薄弱的区域、行业,可将重点放在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上。
加强保护职工协商代表
为了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凡是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施意见指出,要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协议的企业,要在企业评先、劳动保障年检、企业年金申报等环节上进行限制,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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