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这部法律的实施主体,以确保各项维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得到落实。
委员们提出,这部法律的实施主体非常重要,能不能有一个有力的实施主体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这样规定太含糊了。应当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样责任就加在政府身上,可以有效保证政府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协调、组织作用。
委员们提出,草案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这两部法律不衔接的话,这一条规定就有可能落空。因此,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增加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罚规定,使这两部法律相互衔接。
有些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样规定太笼统,不好操作,建议对性骚扰的定义和范围,在法律上作相应的规定,以利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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