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瑾) 从即日起到9月30日,省监察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手“围剿”省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于因故不能按月支付工资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给他们确定了发工资期限——两个月。如超期,用人单位损失就大了,不仅拖欠的工资分文不能少,还得按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次清查重点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和单位。因故不能按月支付工资的单位,要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但支付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凡超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以工程质量、损失浪费作拖欠和克扣的借口,用工单位必须出具农民工当时认可签字的证据材料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按实际发生工资额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照该工程中标标的金额确定工程施工的人工费,足额存入中标承建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工期不到12个月的,一次存入;工期超过12个月的,可分期存入,否则不得开工。存入职工工资预留专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参加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部职工(包括所有农民工)的工资,严禁挪用,有关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存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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