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十六也能放爆竹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上网第一天反对解禁的多
本报讯 (记者 白强) “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这是昨天挂在市人大常委会网上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第10条的有关规定。这比之前规定中的燃放时间延长了一天。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已有8位网民发表了意见,其中7位对“解禁”表示反对,另一位则建议“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日,上午九点至次日凌晨二点,允许燃放。”
昨天公布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共19条,其中有关条例的第5、6、7条都有调整,而令人关注的禁放条款部分也做了微调:把禁放区域明确划分为5环内为禁放区,5环外为非禁放区;而每年的除夕至正月十六,全市都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对爆竹烟花的品种和具体区域地点上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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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规定:第十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五环路以外的地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原规定:第七条 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本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除前款规定以外,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城镇地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每日8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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