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中院严把刑事证据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编辑提示:这是一个常见的杀人案件,法官从一份证据材料中抠出了疑点,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没有精神疾病,但最终的鉴定结果印证了法官的判断
6月23日下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杀妻案进行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姚红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该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并采信一份精神病学鉴定后作出的从轻判决。这份鉴定的由来,还得从法官抠住一份证据材料的细节说起。
这是一起常见的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当晚受到妻子责骂的姚红庚醒来后想起妻子骂他的话,觉得做人没意思,便在厨房拿了一瓶农药准备服毒自杀,后又想要死就要和妻子一起死,遂起杀机,持刀朝妻子刘园祥的头部连砍数刀,致刘当场死亡。
该案移送起诉后,承办法官仔细阅看了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其中一份证据材料反映,被告人作案后对在场的人不断地说自己被鬼附体,碰到鬼了。作为年龄仅33岁,有着高中文化程度的被告人,按常理不会说出这样的话。是有意掩饰自己的罪行,还是有其他隐情?在承办法官的庭审提纲上,这份证据材料被标注了一个醒目的大问号。
3月18日,被告人姚红庚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开庭。在询问被告人基本情况、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的过程中,被告人应答如流。到了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姚红庚的神态、表情和言语逐渐出现了反常的情况:对公诉人的讯问有时答非所问,东拉西扯;有时心不在焉,半天回不过神;有时突然发笑;对妻子的姓名以及有关夫妻感情的问题总是拒不回答,而陈述用刀砍妻子头部的过程则慷慨激昂,津津乐道……联系证据材料中被告人的言语,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带着这一疑问,合议庭有意引导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责任能力进行举证、质证,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提出了质疑,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正常,叙述作案过程有条理,合情理,说明被告人作案时神智清楚,不可能有精神疾病,是完全责任能力人。
庭审后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合议。合议庭认为,尽管被告人叙述作案过程清楚,但他对砍妻的细节过于渲染的情况与一般被告人的表现存在很大反差,且在庭审中其神态、表情和言语出现了诸多异常,在不能排除其伪装的情况下,从慎重处理的角度,应当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经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公诉机关同意补充侦查。
经江西省精神病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姚红庚患有抑郁症,案发时处在发病期,其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合议庭结合被告人在作案前后的表现,采信了该证据,并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姚红庚从轻判处。作者:晏军腾林岩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