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王帆宇
本报讯6月30日,在福州华林路某事业单位负责网络技术工作的马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们单位购买的电脑发生故障,作为服务提供商的戴尔公司不但没有按原先承诺在“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而且更换的新部件规格低于原部件。
上门服务承诺
没有到位
马先生所在单位在购买戴尔电脑的同时,购买了戴尔的3年售后服务,戴尔公司承诺提供“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
6月23日,马先生发现一台戴尔台式电脑发生故障,随即拨打戴尔公司售后服务电话报修,第二天下午新部件快递到马先生手中,但马先生发现新部件型号、规格均与原部件不同。
马先生联系戴尔公司要求换货,但直到6月30日戴尔公司都没有派工程师上门维修。
其间,马先生曾多次联系戴尔公司,都被告知“正在处理”。
马先生认为,戴尔公司未按照其原先承诺在“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
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公关部李正子经理表示,戴尔公司原则上是下一个工作日上门服务,但根据戴尔公司的统计结果在实际操作中78%的客户问题通过第一次电话沟通便可得到解决,这部分客户不需上门服务。
戴尔公司认为,这也是为消费者节约时间。
替换部件规格
低于原部件
马先生收到的替换部件不但型号规格与原部件不同,而且新部件的规格低于原有部件,马先生认为戴尔公司之前未就此问题与他沟通,就将较低规格的部件寄来,而外行人很可能无法觉察两个部件不同。
对此,李经理的解释是,更换零部件时戴尔公司遵循优先性原则,即尽量保证规格一致的替换部件,若确实无法提供相同规格部件,应选用优于原部件规格的替换部件。
若确实由于缺货暂时无法提供,戴尔公司在不影响系统整体性能和取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才会提供规格近似的部件用于替换,但货到后还会按客户要求再次更换。
省消委会
违反承诺应属违约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的承诺相当于合同的约定,而戴尔公司在没有预先知会消费者的情况下,提供规格较低的维修部件,这违反了自己的服务承诺,属于违约。戴尔公司应尽快予以更正,按消费者的要求更换部件。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时,马先生仍未收到向戴尔公司要求调换的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