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侦查人员心理入手矫治刑讯逼供
办案人员感觉到即将爆发某一鲁莽行为的时候,应当及时降低期望值。可以由期望犯罪嫌疑人全部交代犯罪事实到暂时交代某一犯罪情节甚至到能开口说话就行了。
当双方处于冲突地位时,办案人员应进行换位思考:“如果我是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对我进行刑讯逼供,我会怎么样呢?”这样将有助于改善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观念。
在“气头上”办案人员应当刹车暗示自己:“对犯罪嫌疑人动手是无能的表现,大凡对犯罪嫌疑人‘动手’的人,都是业务能力低下的人。”
刑讯逼供总是与冤假错案联系在一起,刑讯逼供有百害而无一利。在我国逐步迈向法治化的今天,这一劣迹为什么仍屡禁不止?笔者认为,除了办案部门对其危害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制度因素外,更重要的是侦查人员的心理问题。
刑讯逼供的心理原因
1.从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来源看,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招录工作人员的时候,一般注重文化知识的考核,而很少注意到招录对象的心理健康问题,以致一些人身上的人格心理障碍在审讯活动中显现。他们自我控制能力和约束力差,人情感匮乏,看问题主观片面、行为缺乏周密性,处理问题偏激,极易在审讯遇到阻碍的情况下一触即发,向阻碍对象施暴,从而引发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的办案部门由于人员匮乏,从社会上招聘了许多聘用人员参与侦查活动。他们既没有侦查审讯的专门知识,又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在进入侦查审讯的特殊情境中,就可能引发出暴力行为。还有的部门,从外单位抽调人员办案,忽略了对这些人的培训和约束,由于他们求成心切,便选择既简便又快捷的方法,实施暴力取证的行为。
2.从刑讯逼供产生的人格心理特征来看,警察的职业高尚,受人尊敬,警察的形象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强者的形象、威武的形象。人们在心里崇拜警察,这是许多人希望自己能够从事警察职业的心理基础。同时这种心理基础又能诱发人的表现欲,当这些人接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尤其是有他人在场的时候,就会利用犯罪嫌疑人为对象,来充分表现自己的执法者的形象。他们严肃的表情,严厉的语言,容易引起对方的情绪反射,出现对抗的局面,达到一定的程度审讯人员就可能以暴力行为制服对方。
同时,影响办案人员心理健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家庭问题、工作问题、人际交往、社会环境、个人情感、个体人格、领导关系等等。这些问题能给办案人员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如果无法进行自我心理调整,就会迅速积累,最终会在办案的过程中发泄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
3.审讯技巧的匮乏是刑讯逼供犯罪产生的重要根源。当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锋的时候,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作用,不会轻易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时如果自己的审讯技巧匮乏,无法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就处于骑虎难下的境地,自己的面子下不来,又不想让别人看出自己的无能,压力便迅速转化成暴力,于是出现了刑讯逼供。
此外,还有的审讯人员对案件判断和认识上发生错误,真假不分、先入为主,把无辜者确定为犯罪对象,对他们的合理辩解,不分析、不研究,反而认为是狡辩……不给些“颜色”是不会招供的,因此对其施加暴力。
心理矫治的方法
1.开展心理培训,培养和完善健康的人格。定期为办案人员开设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加强办案人员的心理自我控制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建立健全完整的心理健康保障体系,以培养和完善健康和谐的人格。
2.调整心理压力,降低期望值。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与自己急于破案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容易产生刑讯逼供,办案人员感觉到自己即将爆发某一鲁莽行为的时候,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自我调整,及时降低期望值。例如,原来期望的目标是要犯罪嫌疑人全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时应该及时降低标准,只期望对方先交代某一犯罪事实或者某一犯罪情节。如果这一目标仍然达不到,那就再次降低标准,只要对方能够回答问题或者能开口说话就行了。待自己的心理压力消除以后,再重新组织审讯,以取得好的审讯效果。
3.变更位置,反向思维。在司法实践中,从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的表现特点来看;犯罪嫌疑人“逃”或者“避”,而审讯人员则是“追”或者“攻”,两者相互对立。因此,办案人员应进行换位思考:“如果我是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对我进行刑讯逼供,我会怎么样?”这样有助于改善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观念。
4.转变认知,改变注意力。心理学家认为一个人的认知出现了问题,必然导致行为的偏差。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来源于认知的缺陷。刑讯逼供多是在犯罪嫌疑人不愿意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出现的,此时办案人员容易产生以下认知缺陷:犯罪嫌疑人有意跟自己过不去,不给他些颜色看看,不解我心头之气。如果我们改变认知,在“气头上”刹车暗示自己:对犯罪嫌疑人“动手”是无能的表现,大凡对犯罪嫌疑人“动手”的人,都是业务能力低下的人,这样就不会采取过激行为。
从办案人员认识的注意目标来看,通常都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犯罪嫌疑人对抗的态度上,从而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罪不供、太狡猾的结论,并由此激发出对审讯对象的强烈不满。如果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改变自己的注意力,把自己注意的目标集中在犯罪嫌疑人现在想的是什么?害怕的是什么?办案人员应该做什么?这样办案人员就会减缓心理压力,主动寻找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方法和对策,进而避免刑讯逼供的事件发生。
5.自我调整,分析对比。心理学家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心理活动的重要特点。因此办案人员就该扪心自问:自己有必要因为工作以身试法吗?只要如此冷静思考,就能使自己的行为趋于理性化。
6.消除侥幸,以人为本。侦查讯问的环境、场所、时间,大都是秘密的,由此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行为发现难、侦查取证难。有些办案人员还认为自己是为了工作,即使是有违法行为,领导也会睁一眼、闭一眼的。这种“侥幸心理”强化了刑讯逼供的犯罪心理。但是,当你面对刑讯逼供行为侵害的对象的时候,你是否想到被侵害的对象随时随地都会控告你,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人死亡的,那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最终是要以自己的前途和自由来作代价的。同时要认识到,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自己无权对其实施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在此观念的支配下,实施心理矫治,能够对消极的失控情绪进行有效的控制。
(作者: 吴克利 作者单位:安徽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