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尹政军 实习生 罗文婧 翁翠芬
5日,市民朱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上月19日,他到员村某大型超市购物,免费停的摩托车被盗,他与商场多次交涉未果,“超市称他们提供的是免费停车,故不承担保管、赔偿的责任”。
据朱先生介绍,6月19日晚上7时许,他骑摩托车到员村某超市购物,按超市的免费停车指示牌将车停在超市的地下停车场,一小时后,他取车时却发现摩托车已不知所终。他向超市客服部投诉,客服部说:“因超市提供的是免费停车服务,故不承担保管及赔偿责任。”随后十多天里,朱先生多次打电话到超市询问处理意见,均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无奈之下,他只好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据朱先生称,消委会了解情况后出面协调,该超市一名负责人仍表示“超市没有保管和赔偿的责任”。7月4日,朱先生再次给超市客服部经理打电话,得到答复却是“车还不知道是不是在我们这里丢的,要索赔的话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日前,记者和朱先生一同到该超市停车场内,看到停车场墙壁上的告示牌上写着:“停车场仅供消费客人车辆停放,不负任何保管、损坏、赔偿责任。”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称,他们的职责是引导入超市购物顾客的车辆停放,其他的事不管。该超市客服部的陈经理介绍,消费者发生丢车事件,他们也感抱歉,但“超市是免费停车,没有保管、赔偿的责任”。
针对朱先生的事件,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陈主任说,商场既然有安排保安在停车场,就应该负起责任。商场称保安仅是引导、服务顾客而不是看管车辆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鉴于市内许多商场都有提供免费停车场的现象,陈主任提醒消费者,在此类商场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向管理部门索要保管条,作为在那里停车的凭据,这是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