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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7月8日电(黄文俊、王静)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在一起聋哑人盗窃案判决中,制作了一份特殊的“图文并茂”的刑事判决书,将被告人的照片附在其自报身份情况旁边,以确定其自然人特征,固定其犯罪记录情况,以备今后查证。
2005年6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该案两被告人是聋哑人,又是未成年人。两被告人除了自报姓名为“王丽”“库娃”外,表示对自己的其他身份情况均不清楚。法院对其真实姓名及籍贯、家庭情况也无法查实。
为避免让犯罪人钻法律漏洞,镜湖区法院刑庭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中“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的规定,将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引入法院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制作了这份特殊的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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