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多多
●《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8月1日起施行
●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每月享有独生子女保健费
●可再生育而自愿不再生育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符合条件职工按基本工资的5%增发退休金
本报讯 市政府昨日正式出台《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用以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本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申领独生子女证享有保健费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办法对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明确了具体条件,并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奖励费用必须全部退还。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自愿不再生育给予一次性奖励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3年1月1日前达到再生育间隔的育龄夫妻,农村居民每户奖励1000元;城市居民每户奖励2000元。
符合再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的夫妻必须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再向村或社区(有工作单位的向单位)申请放弃再生育,填写《放弃再生育子女申报表》,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书。由村(社区)或单位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核实申请人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二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局终审。
符合条件职工按基本工资的5%增发退休金
办法还对农村居民和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如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抚助600元;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由原单位按其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退休金等等。
办法规定: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放弃再生育,领取奖励费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原支付的奖金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交纳奖金所孳生利息,属于《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按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程放军)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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