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7月10日电(记者冯亦珍、林红梅)我国十分重视建立海上溢油应急反应机制,以处理好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
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日前在上海说,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缔约国和世界航运大国,我国对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和应对船舶造成的溢油污染事故十分重视。早在上世纪70年代,我国就制定了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规,在1980年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9年加入了这一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防止海上溢油污染的工作重点,在于做好事先预防和事后应急处置。刘功臣介绍,事先预防主要是加强海上安全管理,包括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适应能力和航行安全的管理。交通部已在沿海和长江下游建设了20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加强了到港船舶的港口国检查和船旗国检查工作。交通部重点强化了对油轮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包括限制进口二手油轮和加快淘汰老旧油轮等。
事后处置即建立和完善溢油应急反应机制。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在2000年4月1日正式发布国家应急计划和海区应急计划,并建立了由国家、区域、港口、船舶4个层次的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机制。交通部在烟台、秦皇岛建设了北方海区海上船舶溢油应急示范工程和秦皇岛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也按规定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业和兼职相结合的船舶溢油应急队伍;部分发达地区已开始建立政府防污设备库,基本具备了在港区和近岸水域控制和清除中小油污染事故的能力。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可以利用船舶、航空、卫星和岸边交管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监视,运用多种高科技手段向指挥中心报告,快速组织船舶溢油防治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