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团体概念仍然缺失
本报记者袁飞实习记者徐瑾发自上海
昨天,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曾把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第二编首次提请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
直接参与起草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胡鸿高教授表示,这次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其实是对物权法的宣传。
胡鸿高还表示,立法机构还希望通过这次全民征求意见,广泛宣传物权三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这次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登记制度、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专章规定。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华东政法学院物权法专家高富平认为,物权法出台后对公民的影响有十方面,其中包括将清晰界定房屋所有者(业主)权利,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业主对小区物业的管理权,“但令人遗憾的是,物权法仍然没有提业主团体概念。”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象,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胡鸿高认为,在这次物权法讨论中,国家所有权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可能引起一系列的关注。
针对此前公众关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期满的时候,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使用权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参与这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法律专家表示,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操作,有待今后进一步明确。
2005年8月20日以前,物权法草案意见将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学者透露,明年的全国人大会议将对物权法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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