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每月至少有七八起攀高自杀案件发生,对于那些扰乱公共秩序、以自杀为手段欲达到一定目的者,有关人士认为可依律处罚
上周末,立山地区连续发生两起跳楼自杀事件,民警费尽周折将两名轻生者救下。近一段频频发生的自杀事件让警方颇为苦恼,除了动用人力、物力外,还造成交通堵塞、甚至大面积停电等。其中不乏一些以自杀相威胁欲达到某种目的的人,对此,他们已触犯某些法律。
频发自杀事件忙坏救援者
7月9日下午1时,一名男青年因感情问题爬上立山光明大厦的楼顶,准备跳楼自杀。当时友好派出所的十几名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过苦口婆心相劝,最终使青年放弃了轻生的念头。
7月8日晚6时许,立山火车站附近一居民楼上也出现了惊险一幕。一名女子精神恍惚站在楼顶,当时立山派出所也是出动十几名民警,维持现场秩序和开展救援工作,楼下的马路被围观者堵得水泄不通。就在女子迈出一只脚已经悬空的危急时刻,派出所民警一手抱住女子的腰,一手扣住楼顶水泥柱的边缘,拼命将其拽回,民警好悬也被带出楼顶。
自杀的人情绪不稳,做出有违常理的事尚可理解,但有的自杀者却引起公愤。今年6月,铁西区有一名红衣女子,更换地点连续跳楼十几次,有时一天两次,但每次都不是真的想要自杀,每到紧急关头,都主动放弃。人没事当然好了,但为了救援红衣女子被折腾的人却不少,仅记者接到的信息表明,铁西至少有5个派出所、2个巡警大队、1个消防中队救过该女子。
攀高自杀者扰乱公共秩序
鞍山市公安局一名负责人称,攀高自杀现象不断增多,鞍山每月至少七八起。警方少则需十多人,多则数十人来处理。除了动用人力物力外,还造成交通阻塞、甚至大面积停电等,有一次为救一名自杀者,临时停电,生怕自杀者跳下,碰到下面的电线上。加上围观者众多,有时易发生治安案件。
另外,对解救下来的高空自杀者,警方一般都是采取教育为主,没有采取什么处罚措施,这除了有人性化执法的因素外,对于自杀者立法的空白才是执法部门无可奈何的尴尬主因。
“自杀”者该不该受处罚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认为:“尽管国家目前对自杀者的强制处罚问题没有明确的立法,但对扰乱公共秩序、以自杀为手段欲达到一定目的的自杀者,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些法律条文给予处罚。但是对于不是带有什么目的的自杀者,处罚起来就要相当谨慎了。”
“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也不能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辽宁省医学心理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杜尚信教授称,自杀者的问题是属于“自我维权”,以生命相威胁,从而引起媒体关注,继而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选择。这种“自我维权”往往造成的后果就是,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来进行解救,还会造成一定的公共秩序的混乱,问题往往还得不到解决。
目前我们国家有很多维护权益的渠道,为何偏偏要采取极端的方式呢?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合法、合理地维护则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首席记者马琳/文李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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