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表示,误认为该税种是房产新政缘于一些地方重申了这项政策
新快报讯(中新)最近一段时期,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众说纷纭,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1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这次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税收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的。
发言人指出,首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为促进中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征纳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发言人还指出,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至于为什么有许多人误认为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政策,这位发言人指出,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以前个人二手房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不大,社会关注度不强;二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这项政策的执行不到位;三是今年6月以来,一些地方重申了这项政策,加强了税收征管,给一些人造成了为配合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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