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将追究行政责任
违规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石家庄7月12日电 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生成后10日内免费向社会公开,除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外,不得有偿提供;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日前正式实施的《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诸多亮点引起关注。
河北省政府秘书长尹亚力告诉记者,河北省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保障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监督权。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玉顺介绍,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国家有原则性的要求,但专门为此立法的并不多。在制定该规定的过程中,河北省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为指导,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了上海等地的做法和经验。
新出台的《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应在生成后10日内公开,特殊原因不能在10日内公开的,应不迟于信息生成后30日公开。如果政府信息内容发生了变化,政府机关应及时更新,保证公众获取的信息真实准确。
政府信息必须以相对固定、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开。政府机关应将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口头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接到申请,政府部门一般情况下应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释。
《规定》中另一个引人注目的亮点,是对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政府信息一律免费向社会公开。政府机关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行政责任;违反规定给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尹亚力说,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得以落实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具体情况,从筛选、登记、报批、公开到说明、更正、利用等步骤,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同时各地还要完善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档案馆、资料室等信息公开方式,改进信息管理和检索系统;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要信息,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公开,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人民日报》2005年07月13日第十版/记者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