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可领医疗救助金
广东将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10月31日前救助对象可领到这笔钱
本报讯 (记者李雅琼)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全省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总体目标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地级以上市,从2005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在辖区内选择2-3个县(市、区)作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工作的示范点,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从2005年开始,在辖区内选择2-3个县(市、区)作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工作的示范点,2006年建立起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工作进程,今年10月31日前实施试点的救助对象可领到城乡医疗救助金。
省政府要求各地积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各地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各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指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农村低保对象中虽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他农村特困户。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级以上市将选定的示范点名单于6月2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各示范县(市、区)要在7月底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10月31日前将城乡医疗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