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备受关注的“刁民”吕福山告交警案,经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重新审理,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被告西安市交管支队一大队作出的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并返还吕福山人力三轮车一辆。(见《新京报》5月11日)
自4年前第一次因为一辆被没收的三轮车来告状,该案已是第五次过堂审理了。吕福山的“刁民”外号也因此被慢慢叫起来了。因告状而获得“刁民”外号恐怕也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了,此前就又不少合法维护自己权益公民的合法举动,被认为是“刁民”之举,如王海、郝劲松等。但是当面对历时四年多才能取得“初战告捷”的吕福山时,笔者以为,我们应该追问,这种马拉松式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是代价太大了一点?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公民付出了如此巨大的代价?这种代价的后果又是什么?会不会对公民社会的发展造成阻力呢?
传统文化造成的臣民意识,青天意识是公民吕福山代价过大的原因所在。许多人好像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框在臣民的位置上习惯于被人差遣把主宰自己命运的希望寄托于青天身上,在骨子里没有把自己视为国家的主人或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而管理者的思维也与此相同。吕福山的“初战告捷”告诉我们,当公民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公民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公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
公民吕福山的维权代价,在笔者看来,可能会成为政府实现善治的阻力。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的自觉合作和对权威的认同,公民社会是实现善治的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善治。善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公民的参与程度,但是当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代价过大时,难道不正是意味着政府实现善治的阻力在加大吗?
公民维权代价过大也不符合公民社会的生活风格。公民社会生活风格的核心是法治和社会责任,强调社会管理的大众参与和公民以文明、健康准则选择行为。公民吕福山的行为揭示了公民社会生活风格的建构应从将传统臣民改造成现代公民开始。但是从把其称为“刁民”来看,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对公众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进行革新,使公民社会所崇尚的开放、平等、自治、自津、积极负责、文明向上的精神为人们所仰慕认同。 现代中国社会的跳跃式发展要求重构一个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生活风格模式。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生活风格模式。降低公民维权代价是形成公民社会生活风格的必然。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具有责任感和主体意识公民吕福山是我们萌动的希望,是公民社会枝繁叶茂的希望。(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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