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落水后,现场群众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得知落水者落水时间较长,可能已经死亡,随即离开。前日,发生在义马的这桩事在当地引发争议:溺水者生死未明,警察应否打捞?
前日下午2时许,义马煤业集团下属煤矿的几名青年矿工参加完矿上组织的军训,到义马市生态公园人工湖洗澡。其中一人一下子扎进水里好久未浮出水面,岸上几人意识到不妙,又都不会游泳,就拨打110求救。十几分钟后,两名民警赶到现场,得知落水者已经落水几十分钟,生还希望很渺茫,就离开了现场。直至当日下午6时多,落水者的尸体被打捞上岸,民警始终未参与。
事发后,有十几位现场目击者向记者反映:警察的天职是保护人民,有群众落水了,警察应当尽全力救助;即使落水者已经死亡,民警也应该救助,不救,有违警察天职。
记者就此采访了义马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中渠,他对这种说法很恼火。他说,人已经死了,从水中打捞死者不是警察的职责。他反问,当时死者单位就有几十人在场,都未下水捞人,干吗要苛求民警打捞死者呢?事发后,他和局长及一二十位民警也到了现场,查清此事纯属意外事故,并非刑事案件,至此,公安局的职责也就尽完了。至于死者怎么从水中捞出,这是死者家属及其单位的事,与公安局无关。
记者也采访了三门峡市蓝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超宇和长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阴高松,他们认为,遇到突发事件,警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当时,如果有警察会游泳,不管落水者是死是活,立即下水捞人或积极组织抢救,都应当予以肯定和赞赏。但如果警察都不会游泳而未下水捞人,也无可指责。因为警察是因不能为而不为,所以不应担责。考虑到此事发生在死者单位举行军训期间,且是多人结伴洗澡,事发后又赶来多名军训参加者,所以,死者单位和家属也应当将死者打捞上岸。如果一味苛求警察打捞死者显然有失公平,公安部门不是万能钥匙,当事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都推给公安部门承担。
□记者 甲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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