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李立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余言
【金陵晚报报道】 王雪,24岁,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主持人。年轻漂亮的她,对于未来的发展有着无限憧憬。可是,2005年1月2日凌晨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破灭了她的美丽梦想。
2005年1月2日4点多,王雪驾驶着自己的私家车沿雨花路由北往南行驶着,就在通过路口的一瞬间,一辆重型厢式货车闯过红灯径直向她冲来。因闪避不及,货车车头撞上了轿车车身左前侧。剧烈碰撞后,王雪多处受伤,被送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王某交代,她穿越路口时,由于观察不够仔细,闯红灯后撞上了王雪驾驶的轿车。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系吉玉燕所有,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自2004年10月21日至2005年10月20日止。
2005年2月,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王雪将吉玉燕、保险公司一块告上了法院。诉状中,王雪称,这起交通事故使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且面部、左臂上留下多处疤痕,并很可能造成伤残,这一切对于一个主持人而言,可以说演艺事业就此被葬送。所以,除了治疗费、误工费外,她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6.6万余元。
日前,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吉玉燕表示,肇事司机是她的雇员,民事责任应由她承担。事故发生后,她垫付了2万多元的治疗费,因该车投保了第三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保险公司应直接对王雪进行赔偿,她遂提出,要求王雪返还其已经垫付的费用。对此,保险公司表示,该车确实投保了第三责任险,保额为50万,但有免赔率等相关合同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签于2004年5月1日之后,事故发生于2005年1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两被告均认为这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原告至今尚无伤残等级的相关证据,最终伤害结果未确定,故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已达到严重程度,精神遭受痛苦系客观事实,但其是否构成伤残尚未确定,故其主张的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对较高,考量本案案情,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92904.01元,原告在得到赔偿款后,立即返还被告吉玉燕205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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